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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节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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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7年颁布)学习重点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上,美国区别于国际习惯法和条约而有不同的做法:对于国际习惯法,美国采用普通法中“国际法是本国法律一部分”的原则,承认国际习惯规则在美国国内的直接效力;对于条约,美国宪法规定它必须由联邦政府缔结,并与宪法、国会制定的法律同为全国最高法律。在实践中,并非任何条约都在美国国内直接适用,只有“自执行”性质的条约才可为法院直接援引,否则就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转化。条约优于州宪法和州法律,这在美国宪法上有明确规定,但与宪法或联邦法律抵触时谁优先,在宪法中则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美国法院的判例,任何条约都不能背离美国宪法,而当“自执行”条约与国会立法冲突时,后法优先。
第六条
本宪法正式通过前所负的债务和所作的保证,在本宪法上其效力与邦联时代相等,对合众国仍属有效。
本宪法以及在执行本宪法时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以合众国的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即使其条文与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有抵触,各州法官均应遵守。
前述的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立法机关成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所有行政官员和司法官员都必须宣誓或作正式证词以拥护本宪法。但不得要求以宗教宣誓或声明作为受任合众国政府下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
无论何州,不得行使下列权力:缔结条约、同盟或联盟;颁发拘押敌船许可状;铸造货币;发行信用券;使用金银币以外的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手段;通过搋夺公权的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授予贵族爵位。’法兰西共和国宪法(节录)
(1958年10月4日公布1976年6月18日最后修订)第六章国际条约和协定
第五十二条共和国总统议定并且批准条约。为了缔结无需[总统]批准的国际协定而进行的一切谈判,都应当报告总统。
第五十三条和约、商务条约、关于国际组织的条约或协定、涉及国家财政的条约或协定、有关修改立法性规定的条约或规定、关于个人身份的条约或协定、有关领土割让、交换或者合并的条约或协定,只能由法律予以批准或者认可。
上述条约和协定只有在批准或者认可后才能生效。
领土的割让、交换、合并,如未经有利害关系的居民同意,一概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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